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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9-10-22 08:56:05
35002在历经了一轮又一轮的“降杆杆风暴”洗礼之后,货币行业杠杆上限不断缩紧,目前全球各地区杠杆监管现状如下:
美洲
美国:自2010年通过了《多德弗兰克法案》之后,货币交易杠杆倍数被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50倍,沿用至今。
加拿大:对于杠杆没有明确规定,但有要求,当货币波幅超过预定的历史波动率阙值时,会对保证金比例做一定的调整。
欧洲
俄罗斯:2016年1月,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的证券市场法案,要求注册经纪商向其客户提供的最高杠杆倍数限制为50倍。
英国:英国FCA监管当局于2018年12月7日正式宣布,永久降低金融衍生品以及CFD产品的杠杆至30倍以内,并彻底禁止二元期权。
塞浦路斯: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 (CySEC) 决定沿用ESMA的30:1杠杆上限。
波兰:提出“有经验交易者”类别,最高杠杆上限为100:1。
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:暂未采用ESMA限制措施。
澳洲
澳大利亚:2019年8月,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(ASIC)最新提议将所有按金的杠杆降至20倍,主流管辖区内的最后一片高杠杆之地也即将沦陷。
亚洲
以色列:2015年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开始实行新的货币监管法案,新法案规定以色列经纪商所提供的杠杆比例不能高于100:1。杠杆的限制也会以金融工具的风险高低等级来确定,其中高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高于20:1;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高于40:1。
日本:自2011年8月起就实行25倍杠杆。
香港:杠杆上限为1:20,沿用已久。
新加坡:2019年10月8日,零售交易杠杆正式降至20倍。
马来西亚:马来西亚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定,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的最高杠杆为100:1。
其他东南亚国家:目前没有明确的杠杆限制政策,如越南、泰国、印度尼西亚等。
离岸监管
离岸监管:离岸监管是一个特殊的存在,依然保持着经纪商高杠杆的特性。世界上主要的离岸监管有:开曼监管、巴哈马监管、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、伯利兹监管、圣文森特监管、瓦努阿图监管和塞舌尔监管等。
总之,从全球范围内来看,监管收紧已是必然,200倍的杠杆比率或将成为历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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